征收标准
乘用车
档次 排量(升) 年缴税
第一档 1.0(含)以下 180元
第二档 1.0~ 1.6(含) 300元
第三档 1.6~2.0(含) 480元
第四档 2.0~2.5(含) 720元
第五档 2.5~3.0(含) 1800元
第六档 3.0~4.0(含) 3000元
第七档 4.0以上 4500元
商用车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 包括电车。 540元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480元
微型客车: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280元
机动船舶
1.净吨位不超 过200吨的,每吨3 元;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3.净吨位超过净吨位每吨2000吨但不超过 10000吨的,每吨5元
4.净吨位超过 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游艇: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 米的,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 过18米但不超过30 米的,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 2000元;
5.辅助动力帆 艇,每米600元。
征收范围
车船税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
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船舶:
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减免政策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公共交通车船;
(五)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依照国家规定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