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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当将2023 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 2022 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1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 2022 年度咸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20939 元/月),下限不得低于咸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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