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借款人在所购(建、修)住房抵押登记未办理之前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阶段担保。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一. 贷款担保
1. 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以借款人所购(建、修)住房作抵押担保。
2. 借款人在所购(建、修)住房抵押登记未办理之前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阶段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借款人购买与公积金中心有《住房按揭合作协议》的楼盘,即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无需再提供阶段担保,符合条件即可发放贷款。
(二)企业单位担保。借款人购买本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单位愿意担保的,借款人无需再提供阶段担保。单位须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出具保证担保(红头)文件,并在受委托银行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或留规定数量授权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处分的住房,由企业单位为借款人提供阶段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担保。借款人可以提供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人或多人,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作质押担保,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合须达到贷款金额的30%,住房公积金账户所有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公务员信用担保。借款人是在职国家公务员或属于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在职人员的,可以凭其本人工资津贴为本人借款作保证担保。
(五)公务员引荐担保。借款人非国家公务员属于企业在职人员的,可以提供一名在职国家公务员作为引荐人,引荐人职务是科长以上的(含科长)可担保贷款最高30万元,引荐人职务是科员的可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引荐人作为贷款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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